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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起诉要离婚 数次调解终解决

[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17 | 浏览:66411次 ]

5月11日上午,宝鸡市金台区法院西关法庭法官杨云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这次调解不仅彻底的解决了双方长达数年的感情纠葛,而且妥善的处理了孩子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原告王某与被告闫某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于2015年10月起诉离婚,后在父母及法官的劝说下撤诉。因双方的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于2016年6月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原告于2017年5月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以后会关系照顾原告和孩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被告没有任何改变,致使原告于2018年3月第四次起诉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云第一时间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的分歧过大此次调解无果而终。开庭前,杨法官再次给双方调解,因在子女抚养费及房产、被告在其公司持有的股份价值上差距较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庭审中,双方在共同财产房产价值及被告在其公司持有的股份上依然争执不下,杨法官向他们释明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将对房产价值及股份进行评估,一旦进行评估,案件将进入长期的诉讼中,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于是,庭审后杨法官继续以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给双方作工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从原告应分的共同财产中一次性折抵完毕;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住房贷款自2018年5月起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割的共同财产的折价款10万元,其中3万元于调解书送达时付清(当场履行),剩余7万元于2020年3月11日前付清。

杨法官正是把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才使这起复杂的离婚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也是践行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宗旨所在。